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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城使用条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标准条款第10023号 · 互联网网络商城利用标准条款

※ 巅峰穿越户外探险国际旅行社使用经公平交易委员会审议的标准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巅峰穿越户外探险国际旅行社(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利用过程中,商城与利用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利用电脑通信、无线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除性质上相抵触外,准用本条款」

第2条(定义)

  1. 「商城」指本公司为向利用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置的可进行商品等交易经营的虚拟营业场所,亦指运营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2. 「利用者」指接入「商城」并依本条款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3. 「会员」指向「商城」提供个人信息完成会员注册者,可持续接收「商城」信息并利用「商城」所提供服务者。
  4. 「非会员」指未加入会员而利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利用者。

第3条(条款等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① 「商城」应在商城主页面上以易于利用者知晓的方式,公布本条款内容及商号、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含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营业执照号、通信销售业务申报号、个人信息管理人等信息。

② 「商城」在利用者同意条款前,应对条款中 withdrawal of offer、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以单独连接页面或弹窗等方式提供说明,以征得利用者确认。

③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署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法》《访问销售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④ 「商城」修订条款时,应载明适用日及修订事由,与现行条款一起于商城主页面自适用日前7日至适用前一日公示。但,变更对利用者不利内容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商城」履行下列业务:

  1. 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提供及购买合同的订立
  2. 已订立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配送
  3. 「商城」规定的其他业务

② 「商城」在商品或服务断货、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下,可变更将依日后订立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此时应载明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于原公布处即时公告。

第5条(服务的暂停)

① 「商城」因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检修、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可暂时暂停服务提供。

② 「商城」对第1项事由导致服务暂时暂停给利用者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6条(会员注册)

① 利用者应按「商城」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并以同意本条款的意思表示申请会员注册。

② 「商城」对依第1项申请注册会员的利用者,除下列各项外予以注册:

  1. 申请注册者曾依第7条第3项丧失会员资格的(丧失后满3年且经「商城」再注册同意的除外)
  2. 注册内容有虚假、遗漏、错误的
  3. 其他明显妨碍「商城」技术运营的

第7条(会员退会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申请退会,「商城」应立即处理退会。

② 会员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商城」可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1. 注册申请时填写虚假内容的
  2. 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购买商品等的价款及「商城」利用相关债务的
  3. 妨碍他人利用「商城」或盗用信息等妨害电子交易秩序的
  4. 利用「商城」实施违反法令或本条款或公序良俗行为的

第9条(购买申请)

「商城」利用者应依下列或类似方法于「商城」申请购买,「商城」应使利用者易于知晓下列各项:

  1.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
  2. 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的输入
  3. 条款内容、withdrawal of offer 受限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的确认
  4. 同意本条款及上述事项确认或拒绝的表示
  5. 商品等购买申请及其确认或对「商城」确认的同意
  6. 支付方式的选择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① 「商城」对第9条购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承诺:

  1. 申请内容有虚假、遗漏、错误的
  2. 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商品及服务的
  3. 其他承诺将明显妨碍「商城」技术运营的

② 「商城」的承诺于第12条第1项 receipt confirmation 通知到达利用者时视为合同成立。

第11条(支付方法)

「商城」中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支付可采用下列方式。但,「商城」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商品等价款上另加手续费向利用者征收。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类账户转账
  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类卡支付
  3. 在线无折存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收货时付款
  6. 以「商城」发放的积分等支付
  7. 与「商城」签约或经「商城」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

第15条(withdrawal of offer 等)

① 与「商城」订立商品等购买合同的利用者,自收到 receipt confirmation 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 withdrawal of offer。

② 利用者收到商品等配送的,下列情形不得退货或换货:

  1. 因利用者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毁损的(为确认内容而拆封的除外)
  2. 因利用者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减损的
  3. 随时间经过难以再销售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减损的
  4. 可复制同性能商品等的,原商品等包装已毁损的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收集利用者信息时,仅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最小必要信息。下列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

② 「商城」收集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时,须事先取得该利用者同意。

③ 未经同意,不得将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外或提供给第三人。但,配送业务需要向配送企业提供最低限信息(姓名、地址、电话)的,统计、学术研究、市场调查所需且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的,依法律规定不可避免的,可例外。

④ 利用者可随时要求「商城」对本人个人信息进行查阅及错误更正,「商城」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实施法令及本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按本条款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服务。

② 「商城」应具备利用者个人(含信用)信息保护所需的安全系统,以便利用者安全利用互联网服务。

③ 「商城」对商品或服务实施不当标示·广告致利用者受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得发送利用者不欲接受的营利性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20条(利用者的义务)

利用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注册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篡改「商城」公布信息
  4. 发送或公布「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
  5. 侵害「商城」或第三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或第三人名誉或妨碍业务
  7. 在「商城」公开或公布猥亵、暴力性信息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23条(争议解决)

① 「商城」为反映利用者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赔偿损害,设置·运营损害补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优先处理利用者提交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的,应立即向利用者通报事由及处理日程。

③ 「商城」与利用者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的,利用者申请损害救济的,可依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调解。

第24条(裁判管辖及准据法)

① 「商城」与利用者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以起诉时利用者住所地为管辖;无住所的,以居所地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② 「商城」与利用者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