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agramTikTokYouTube

境外旅行标准条款

巅峰穿越户外探险国际旅行社 · 旅行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巅峰穿越户外探险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旅行者签订的境外旅行合同的详细履行及遵守事项。

第2条(本公司与旅行者的义务)

① 本公司应为进行徒步旅行的旅行者提供安全、愉快的旅行服务,忠实履行行程安排、安全交通、舒适住宿、可靠向导与背夫对接等所承担的职责。

② 旅行者为保障安全愉快的旅行,应积极配合旅行者之间的团结与旅行所需秩序的维护。

第3条(用语定义)

旅行种类及定义、海外旅行手续代办的定义如下:

  • 1. 策划徒步旅行:本公司事先确定旅行目的地、行程、向旅行者提供的交通及食宿服务内容(以下简称「旅行服务」)、旅行费用,并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招募旅行者实施的旅行。
  • 2. 选择定制徒步旅行:根据旅行者(个人或团体)所希望的旅行条件,本公司代为联系、订立交通、食宿、观光等旅行相关事项并实施的旅行。
  • 3. 全程定制徒步旅行:本公司根据旅行者希望的内容,收取一定佣金,代为安排徒步的整体行程、交通、住宿、观光等详细行程的旅行。包括国内航线、国内移动等交通及住宿安排;徒步行程所需的向导及背夫介绍、山屋(旅馆)利用等全程安排。

第4条(合同的构成)

① 旅行合同以旅行日程表(或徒步日程表)与旅行条款、载有整体进程的合同书为准。

② 旅行日程表(或徒步日程表)应包含每日旅行地及交通方式、徒步区间、住宿地点、餐饮提供等旅行实施日程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旅行者注意事项。

③ 旅行合同书应包含旅行社商号、地址及《观光振兴法》第9条规定的保证保险等加入(或营业保证金缴纳现状)内容。

第5条(特约)

本公司与旅行者可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约。此时,若与标准条款不同,本公司应向旅行者说明。

第6条(安全信息提供及合同书等交付)

旅行社在与旅行者订立旅行合同时,应向旅行者各交付合同书、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各一份,并提供旅行目的地相关安全信息。此外,若旅行出发前该旅行地安全信息发生变更,亦应提供变更后的安全信息。

订立旅行合同时,应各向旅行者交付合同书与旅行日程表(或徒步进行表—全程定制时)各一份。尼泊尔属于海外安全旅行除外国家,可能与一般旅行相关法规有所不同。

第7条(合同书及条款等交付视为)

下列情形视为已交付旅行合同书、旅行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

  • 1. 旅行者通过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同意所提供的旅行合同书、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内容并申请订立旅行合同,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向旅行者通知承诺意思的;
  • 2. 旅行者同意旅行社通过传真等机械装置提供的旅行合同书、条款及旅行日程表(或旅行说明书)内容并寄送申请订立旅行合同的书面材料,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或机械装置等向旅行者通知承诺意思的。

第8条(本公司责任)

本公司对旅行出发至到达期间,因本公司本人或其受雇人、当地旅行经营者或其受雇人等(以下简称「使用人」)就第2条第1项规定的本公司职责相关事项,对旅行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承担责任。

但,合同约定行程及徒步以外,因个人希望而在当地签约进行的活动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9条(拒绝订立合同)

本公司对旅行者具有下列任一事由时,可拒绝与其订立合同:

  • 1. 被认为会对其他旅行者造成妨害或对旅行顺利实施造成障碍时;
  • 2. 因疾病等事由被认为难以参加旅行时;
  • 3. 超过明示的最大成行人数时;
  • 4. 未达到日程表所载最低成行人数时。

第10条(旅行费用)

① 旅行合同书的旅行费用包含下列各项。但下列1~9项为旅行者本人需在旅行地直接支付的金额,或本公司为旅行者便利受托代付;定制旅行依当事人协议。

  1. 国内航线、国内接送巴士等利用运输机构的运费(普通运费标准)
  2. 机场与酒店间等接送费
  3. 住宿费及餐饮费
  4. 当地进行人工费(向导及背夫等)
  5. 徒步所需 TIMS 许可
  6. 徒步中进行的山屋(旅馆)利用费及餐饮费、基本饮水(每日1L)
  7. 徒步用车辆(吉普)连接产生的交通费
  8. 观光产品进行费
  9. 其他个别合同费用
  10. 旅行斡旋手续费
  11. 团体时国际线航空运费(依合同情况变更)
  12. 领队同行时领队经费
  13. 国际线航空运费(个人要求时,依合同情况适用)

② 旅行者订立合同时应向本公司支付契约金50%(旅行费用中另行告知的契约金金额),契约金作为旅行费用或损害赔偿额的全部或部分。

③ 旅行者应在出发30日前向本公司支付第1项旅行费用中除契约金外的余款;余款日在合同书载明的,依合同书日期。(但,团体因团体预约特性,出发一个半月前完成余款。)

④ 旅行者应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以信用卡、账户转账或汇款等方式支付第1项旅行费用。

第11条(旅行费用变更)

① 实施境外旅行时,若需向利用运输、住宿机构支付的费用较合同订立时增减5%以上,或适用旅行费用的外汇汇率较合同订立时增减2%以上,本公司或旅行者可向对方请求在该增减金额范围内增减旅行费用。

② 本公司依第1项规定增额旅行费用时,应在旅行开始15日前通知旅行者。

第12条(旅行条件变更事由及费用等结算)

① 第1条至第11条的旅行条件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予变更:

  • 1. 为旅行者安全与保护,依旅行者请求或当地情况经双方同意认为不得已时;
  • 2. 因天灾、战乱、政府命令、运输·住宿机构等罢工·休业等无法实现旅行目的时。

② 旅行社变更合同书等载明的旅行日程时,应于该日行程开始前取得旅行者的书面同意。此时,书面同意书应包含变更日期时间、变更内容、因变更产生的费用。

③ 因天灾、事故、绑架等紧急事由,难以从旅行者处取得旅行日程变更同意的,可不经第2项规定的日程变更同意。但,旅行社应事后以书面说明该变更事由及费用等。

④ 因第1项旅行条件变更及第11条旅行费用变更导致第10条第1项旅行费用增减的,旅行出发前变更部分应于出发前、旅行中变更部分应于旅行结束后10日内分别结算(退还)。

⑤ 非依第1项规定而旅行条件发生变更,或依第14条至第15条规定解除·终止合同产生损害赔偿额的,旅行出发前发生部分应于出发前、旅行中发生部分应于旅行结束后14日内分别结算(退还)。

⑥ 旅行者于旅行出发后因自身事由未接受住宿、餐饮、观光等旅行费用所含服务的,不得向旅行社请求相应费用的退还。但,旅行中途终止的,依第18条处理。

第13条(旅行者地位的让与)

① 旅行者因个人事由等欲让与旅行者地位的,须取得旅行社的同意;此时旅行社可以受让人支付因让与产生的费用为条件同意让与。

② 依前项让与产生费用的,旅行社应规定期限请求该费用的支付。

③ 旅行社可因合同条件或难以让与的不可避免事由等拒绝第1项的让与。

④ 第1项让与于旅行社同意时生效。但,旅行社以支付因让与产生的费用为条件同意的,于规定期限内费用支付时立即生效。

⑤ 旅行者地位让与后,与旅行合同相关的旅行者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亦由受让人承继。

第14条(损害赔偿)

① 本公司对因当地旅行经营者等的故意或过失对旅行者造成损害的,应向旅行者赔偿。(但,因不遵守本公司徒步秩序而单独行动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徒步中因本人过失跌倒或受伤亦不承担责任。)本公司加入体育运动安全财团共济以应对最低限度事故。

② 本公司应对因飞机等交通机构延误或交通堵塞等给旅行者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并尽最大努力以多种方式确保行程无碍。

③ 徒步时委托的行李遗失,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徒步当事人疏忽遗失的,不承担责任。

第15条-1(旅行出发前解除合同)— 个人出发标准

① 本公司或旅行者可于旅行出发前解除本旅行合同。此时产生的损害额依「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予以赔偿。(但,国际线机票取消时退票金额可能为最低或不产生。)

1. 旅行者请求解除旅行合同时(旅行者取消时)— 个人时:

  • 旅行开始30日前(~30)通知:契约金退还
  • 旅行开始20日前(29~20)通知:旅行费用的10%赔偿
  • 旅行开始10日前(19~10)通知:旅行费用的20%赔偿
  • 旅行开始8日前(9~8)通知:旅行费用的40%赔偿
  • 旅行开始1日前(7~1)通知:旅行费用的50%赔偿
  • 旅行当日通知:旅行费用的70%赔偿

2. 因本公司归责事由取消通知时 — 个人时:

  • 旅行开始30日前(~30)通知:契约金退还
  • 旅行开始20日前(29~20)通知:旅行费用的10%赔偿
  • 旅行开始10日前(19~10)通知:旅行费用的15%赔偿
  • 旅行开始8日前(9~8)通知:旅行费用的20%赔偿
  • 旅行开始1日前(7~1)通知:旅行费用的30%赔偿
  • 旅行当日通知:旅行费用的50%赔偿

(※ 旅行费用指日程表载明的总商品价格。)

第16条(旅行出发后解除合同)

① 本公司或旅行者于旅行出发后若有不得已事由,可解除本旅行合同。但,应赔偿因此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② 依第1项规定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应协助旅行者回国所需事项,该所需费用中非因本公司归责事由产生的由旅行者负担。

③ 第1项解除合同产生的追加费用,因解除事由属某一当事人事由的由该当事人负担,非属双方任一事由的由各方负担追加费用的50%。

④ 旅行者于旅行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纠正或无法期待依合同内容履行的,可解除合同。

⑤ 依第4项解除合同的,旅行社丧失价款请求权。但,旅行者因已实施旅行获利的,应向旅行社偿还该利益。

⑥ 依第4项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负有因解除所需采取措施的义务,合同约定返程运送义务的应运送旅行者返程。此时返程运送费原则上由旅行社负担,但有相当理由的旅行社可向旅行者请求部分费用。

第17条(旅行的开始与结束)

旅行的开始以完成乘机手续(船舶为登船手续)的时点为准,旅行的结束以旅行者离开入境处保税区的时点为准。但,与旅行社的合同自境外开始的,以最初出发地利用的运输工具的出发及到达时刻为准。

第18条(说明义务)

本公司应将合同书约定的重要内容及其变更事项向旅行者说明,以便旅行者理解。

第19条(保险加入等)

本公司应就本旅行相关可能对旅行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加入向旅行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或共济,或缴纳营业保证金。

第20条(其他事项)

①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或对本合同解释有争议的,由本公司或旅行者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相关法令及一般惯例。

② 特殊地区旅行有正当理由的,可另行约定与本旅行条款不同的内容。

③ 本条款以全程徒步商品为准适用。

第21条(退款处理)

① 个人情况,退款处理自解除合同通知后至少需15日以上。此时,旅行社应向个人取消者说明法人旅行社退款程序并告知确定日期后,按旅行社程序进行。

② 团体情况,退款处理于团体徒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所有结算后,按旅行社程序进行。此时,旅行社应向退款者公告最终退款日期以免混乱。

附则

1. (修订日)本条款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 (修订日)本条款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3. (修订日)本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 (修订日)本条款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